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710295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西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小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23日经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矿处于生产运行状态,除尘设施运行正常,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公司配套选煤厂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产生的煤矸石在矸石筒仓内暂存,当日无出厂记录;调阅该公司一般固废台账,核查固废处置情况,台账记录该公司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每月有部分时段该公司配套选煤厂将煤矸石装货运输至西合村寺塔村周边倾倒,共计11333.33吨;我分局执法人员前往金罗镇西合村寺塔村周边核查,发现该地点倾倒了大量的煤矸石。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2月2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将金罗镇西合村寺塔村周边倾倒的煤矸石挖出,转运至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处理场采取无害化处置。
三、责令改正的期限和履行方式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