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地 址:中阳县宁乡镇城北郊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玉珠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03月0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2月10日08时,链篦机-回转窑焙烧废气排气筒,氮氧化物折算值为64.595㎎/m³(标准值为50㎎/m³),超过标准限值29.19%;2月10日09时,链篦机-回转窑焙烧废气排气筒,氮氧化物折算值为235.884㎎/m³(标准值为50㎎/m³),超过标准限值371.768%; 2月14日10时,2#烧结机头,颗粒物折算值为10.08 ㎎/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0.8%,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4年03月0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 经调查,你公司2月10日08至09时,链篦机-回转窑焙烧废气排气筒氮氧化物超标是因为你公司链篦机-回转窑焙烧废气排气筒,烟气净化系统设备故障,因你公司一体系高炉炉内压力大,高炉减风,引起球团厂脱硝用煤气压力突然降低,热风炉熄火,导致脱销系统氨喷射格栅入口温度降低到177.2℃以下,脱销效率降低,氮氧化物升高。待煤气压力稳定后,脱销系统立即开始升温,达到操作要求温度后开始喷氨,09:58时脱销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因煤气压力波动属于突发事件,非人为主观引起,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排查原因,恢复煤气压力后立即开展升温。在脱销稳定后,尽量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排放量累计。
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免于处罚。
(2) 经调查,你公司2月14日10时,2#烧结机头颗粒物超标是因为你公司2月14日10:00至10:20时,2#烧结机头,公用系统设备故障,10:00时现场检查发现烧结机停配料,更换z8_1皮带,氧含量高,导致颗粒物折算超标,10:20时恢复正常运行。因烧结机设备故障处理属于突发事件,非人为主观引起,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排查原因,对故障部件进行修复安装。
根据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中第一条监控平台对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超量的初步认定第二项规定对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与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有效数据超标倍数0.1倍以上的予以立案。0.1倍及以下因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
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