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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5〕6005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6-10 10:09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5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城北郊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2月14日04时,链篦机-回转窑焙烧废气排气筒,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47.729mg/m³,折算值为56.002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2.004%,超标倍数为0.12004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2: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2月23日16时,【废气】1#烧结机头,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35.762mg/m³,折算值为54.937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9.874%,超标倍数为0.09874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3月1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3月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主要证据:2.14 04时链篦机-氮氧化物在线数据表、2.23 16时1#烧结机头-氮氧化物在线数据表、超标周报第7期、2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2.14 链篦机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23 1#烧结机头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为证。;

4、书证: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佐证材料:关于链篦机回转窑焙烧烟气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

8、佐证材料:关于1号烧结机头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违法行为1原因为,你公司一体系高炉2月14日3时40分起突发悬料问题,4时14分开始炉况剧烈波动。为避免引发设备、人员等安全事故,依据高炉岗位说明书关于悬料的处置原则,紧急减风,引起高炉煤气波动。链篦机回转窑焙烧烟气脱硝热风炉用燃气压力数值于2月14日4时14分接近于是零,导致熄火、脱硝效率低,氮氧化物浓度开始升高。2月14日4时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均值为56.002mg/m³。你公司岗位操作人员采取措施,一方面脱硝热风炉点火,另一方面链篦机回转窑焙烧采取停产保温状态措施减少排放,回转窑生产用主烧焦炉煤气4时17分降低,4时42分完全降低为零,停产保温。高炉煤气5时10分脱硝热风炉开始点火升温,2月14日7时13分开始喷氨恢复生产,氮氧化物低于在20mg/m³(排放标准50mg/m³)。故障时间持续0.31小时。        

经调查,违法行为2原因为,你公司二体系高炉2月23日炉况波动,11时06分减风50立方米/分钟,第三炉温直线下降,12时18分开始减风100m³/h,14时08分、15时02分突发两次坐料,炉况剧烈波动。为避免引发设备、人员等安全事故,依据高炉岗位说明书关于坐料的处置原则进行调整,引起高炉煤气波动。1号烧结机头烟气脱硝热风炉用燃气压力低,导致热风炉熄火,2月23日16时停止喷氨,氮氧化物浓度开始升高。2月23日16时02分开始升温,2月23日17时06分开始喷氨,2月23日16时氮氧化物折算浓小时均值度54.937mg/m³。你公司岗位操作人员采取措施,一方面脱硝热风炉点火,适度喷氨降低氮氧化物浓度,另一方面烧结机减少料批至60kg。17时06分开始喷氨恢复生产,氮氧化物低于在35mg/m³(排放标准50mg/m³)。故障时间持续0.71小时。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1,鉴于你公司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免于处罚。

根据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中第一条“监控平台对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超量的初步认定”第二项规定的“对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与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有效数据超标倍数0.1倍以上的予以立案。0.1倍及以下因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

上述违法行为2,鉴于你公司超标倍数为0.09874倍,不足0.1倍,决定免于处罚,并对你公司进行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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