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6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虎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710295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西合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废水】矿井废水排污口,2月23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25.765mg/m³(标准值为2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8.825%,超标倍数为0.28825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2: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2月23日,矿井废水排污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该时间段超标数据系统中未进行工况标记,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文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异常或生产工况发生变化,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3月1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3月1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2月23日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日均值在线超标数据表、2月23日矿井水化学需氧量小时值在线超标数据表、在线超标周报第8期、西合煤矿2.2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2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为证;
4、书证:2025年3月13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西合煤矿关于矿井水COD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晋西煤字[2025]23号)1份;
6、2.22,2.23,2.24矿井水处理站交接班记录表;
7、2.22,2.23,2.24矿井水处理站运行记录表;
8、2.22,2.23,2.24矿井水处理站日常巡检记录表;
9、现场照片28张;
10、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11、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1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加强对矿井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你公司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加强对在线标记规则的学习,超标数据及时进行标记,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