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1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城北郊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1#烧结机头,4月5日04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7.08mg/m³,折算值为13.1701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1.701%,超标倍数为0.31701倍;4月5日21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8.028mg/m³,折算值为46.6841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66.841%,超标倍数为3.66841倍;4月5日23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6.427mg/m³,折算值为10.7526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7.526%,超标倍数为0.07526倍;4月6日00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5.765mg/m³,折算值为11.2808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2.808%,超标倍数为0.12808倍;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废气】2#烧结机头,4月5日07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0.311mg/m³,折算值为91.163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82.326%,超标倍数为0.82326倍;4月5日14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0.256mg/m³,折算值为127.817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55.634%,超标倍数为1.55634倍;4月5日15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0.324mg/m³,折算值为105.681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11.362%,超标倍数为1.11362倍;4月5日07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0.176mg/m³,折算值为51.538mg/m³(标准值为35mg/m³),超过标准限值47.2515%,超标倍数为0.472515倍;4月5日14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0.074mg/m³,折算值为36.83mg/m³(标准值为35mg/m³),超过标准限值5.23%,超标倍数为0.0523倍;4月5日15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0.156mg/m³,折算值为51.048mg/m³(标准值为35mg/m³),超过标准限值45.8515%,超标倍数为0.458515倍;4月5日04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1.5351mg/m³,折算值为18.7966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87.966%,超标倍数为0.87966倍;4月5日05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7.8725mg/m³,折算值为15.9331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53.31%,超标倍数为0.5331倍;4月5日06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4.0212mg/m³,折算值为11.2390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2.39%,超标倍数为0.1239倍;4月5日07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3.8096mg/m³,折算值为1115.1767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1051.767%,超标倍数为110.51767倍;4月5日14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3.951mg/m³,折算值为1975.9454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9659.454%,超标倍数为196.59454倍;4月5日15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3.082mg/m³,折算值为1006.7296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9967.296%,超标倍数为99.67296倍;4月5日16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2.892mg/m³,折算值为321.6879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116.879%,超标倍数为31.16879倍;4月5日17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2.785mg/m³,折算值为225.2467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152.467%,超标倍数为21.52467倍;4月5日18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2.741mg/m³,折算值为206.4089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964.089%,超标倍数为19.64089倍;4月5日19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3.535mg/m³,折算值为233.3491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233.491%,超标倍数为22.33491倍;4月5日20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5.468mg/m³,折算值为916.5176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9065.176%,超标倍数为90.65176倍;4月5日21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0.207mg/m³,折算值为73.195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631.95%,超标倍数为6.3195倍;4月5日22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5.247mg/m³,折算值为16.2491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62.491%,超标倍数为0.62491倍;4月5日23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5.214mg/m³,折算值为12.371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3.71%,超标倍数为0.2371倍;4月6日00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6.043mg/m³,折算值为16.8243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68.243%,超标倍数为0.68243倍;4月6日11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5.486mg/m³,折算值为10.2947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947%,超标倍数为0.02947倍;4月6日12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6.529mg/m³,折算值为10.8553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8.553%,超标倍数为0.08553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2: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1#烧结机头,4月25日21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2.9132mg/m³,折算值为12.1743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1.743%,超标倍数为0.21743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3: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2#烧结机头,4月27日10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2.7455mg/m³,折算值为11.1090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1.09%,超标倍数为0.1109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4: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1#烧结机头,4月30日18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8.0925mg/m³,折算值为11.0495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0.495%,超标倍数为0.10495倍;【废气】2#烧结机头,4月30日18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9.3230mg/m³,折算值为12.8957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8.957%,超标倍数为0.28957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5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5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主要证据: 4月5日1#烧结机头在线数据超标报表、4月5日2#烧结机头在线数据超标报表、4月25日21时1#烧结机头颗粒物超标在线数据超标报表、4月27日10时2#烧结机头颗粒物超标在线数据超标报表、4月30日18时1#烧结机头颗粒物超标在线数据超标报表、4月30日18时2#烧结机头颗粒物超标在线数据超标报表、在线超标周报[2025]14期、在线超标周报[2025]17期、在线超标周报[2025]18期、4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4月5日1#烧结机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4月5日2#烧结机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4月6日1#烧结机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4月6日2#烧结机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4月25日1#烧结机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4月27日2#烧结机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4月30日1#烧结机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4月30日2#烧结机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5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企业佐证材料:关于烧结机机头烟囱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33号)、关于烧结机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35号)、关于烧结机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37号)、关于烧结机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39号),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是因为企业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你公司上述行为1、2、3、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违法行为1原因为,你公司1号烧结机、2号烧结机4月5日至6日进行计划性检修,期间由于工况波动,氧气值升高,引起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折算值浓度波动。烧结停产工况波动,氧气浓度升高引起排放物折算值浓度超标异常属非人为引起,生产恢复后监控数据恢复正常。检修持续时间持续一天。因停产检修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经调查,违法行为2原因为,你公司于4月25日21:00时至21:50时,1#烧结机发生环冷电器室继电器烧毁短路故障。故障发生后,1#烧结机停产处理,经电工重新连接临时电缆代替继电器后,故障处理完成,烧结机启机。维修期间氧气浓度由正常的16.5%升高至19.77%,造成颗粒物折算值13.29mg/m³ (实测值3.259mg/m³),生产恢复后正常。故障持续时间为0.98小时。因生产设施故障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经调查,违法行为3原因为,你公司1#炼铁高炉4月26日21时至4月27日15时,因生产负荷降低,烧结矿需求降低,根据生产需要,4月27日10时至11时2#烧结机处于停产状态,停产期间氧气浓度升高到19-20%之间(正常生产为16-17%),颗粒物实测值为2.745mg/m³,折算值为11.109mg/m³。情况持续时间为1小时。因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经调查,违法行为4原因为,你公司1号烧结机于2025年4月29日5时至4月30日18时停产检修,检修完成后于19时恢复生产。1号烧结机停产检修完成后,恢复过程中氧含量高,且因1号烧结、2号烧结共用一套脱硫脱硝系统,1号烧结机起运时引起2号烧结机头氧浓度升高,导致1#烧结机头、2#烧结机头烟囱颗粒物折算值超标。情况持续时间为1.95小时。因为停产检修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年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1,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停产检修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2,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故障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3,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4,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停产检修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