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城北郊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链篦机-回转窑焙烧废气排气筒,3月4日07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98.955mg/m³,折算值为94.540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89.08%,超标倍数为0.8908倍;08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23.550mg/m³,折算值为284.481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468.962%,超标倍数为4.68962倍;09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09.026mg/m³,折算值为244.632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89.264%,超标倍数为3.89264倍;10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10.418mg/m³,折算值为91.351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82.702%,超标倍数为0.82702倍;11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222.935mg/m³,折算值为142.198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84.396%,超标倍数为1.84396倍;12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99.186mg/m³,折算值为156.710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13.42%,超标倍数为2.1342倍;13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84.576mg/m³,折算值为166.273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32.546%,超标倍数为2.32546倍;14时,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36.306mg/m³,折算值为132.969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65.938%,超标倍数为1.65938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2: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焦化90万吨焦炉烟囱2,3月8日01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85.233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84.11%,超标倍数为1.8411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3: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链篦机-回转窑焙烧废气排气筒,3月15日17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0.8600mg/m³,折算值为26.0859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60.859%,超标倍数为1.60859倍;18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0.8476mg/m³,折算值为12.0594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0.594%,超标倍数为0.20594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4: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2#高炉出铁场,3月20日08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23.1995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31.995%,超标倍数为1.31995倍;09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3.1837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1.837%,超标倍数为0.31837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4月22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4月2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主要证据:焦炉烟囱2二氧化硫3.8 01时在线数据超标报表、链篦机氮氧化物3.4 7-14时在线数据超标报表、链篦机颗粒物3.15 17-18时在线数据超标报表、2#高炉出铁场颗粒物3.20 8-9时在线数据超标报表、超标周报第10期、超标周报第11期、超标周报第12期、3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3.4-链篦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3.8 焦化90万吨焦炉烟囱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3.15-链篦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3.20-2#高炉出铁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4月2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企业佐证材料:关于链篦机回转窑焙烧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28号)、关于90万吨焦化2号焦炉烟囱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30号)、关于链篦机-回转窑焙烧停产检修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31号)、关于2号高炉出铁场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32号),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是因为企业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你公司上述行为1、2、3、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违法行为1原因为,你公司一体系高炉高炉风口3月4日7时11分发生破裂,为避免安全事故,进行了紧急减风,并更换风口。受高炉紧急减风影响,链篦机回转窑焙烧烟气脱硝热风炉熄火,导致脱硝效率降低,引起氮氧化物浓度升高。故障发生后,你公司的岗位操作人员紧急采取措施,一是高炉最快速度更换风口并组织恢复工况,二是高炉煤气具备条件后,链篦机回转窑焙烧烟气脱硝热风炉点火,三是链篦机回转窑焙烧采取停产保温状态措施减少排放。但由于高炉工况反复波动大,8时15分风口更换完成后开始加风恢复工况,至23时29分高炉基本稳定,脱硝热风炉于23时30分开始升温,3月5日2时59分脱硝工艺参数正常后,链篦机开始逐步恢复生产。故障时间持续7.48小时。因高炉风口破损导致生产设施工况故障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经调查,违法行为2原因为,你公司二焦化化产制酸给料机发生投加硫磺不均匀、皮带上料偏大,导致90万吨焦化2号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入口二氧化硫浓度陡升,发生问题后,你公司的90万吨焦化2号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岗位人员于1时25分立即将焦炉烟气脱硫1#调频给料器频率由5%加至10%,再加至40%,增加脱硫剂提高脱硫效率;同时通知化产制酸工段采取措施降低制酸尾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制酸中控主操于1时27分起立即停止皮带运行,停止上料,于1时30分起二氧化硫浓度降低、排放量减少,1时37分90万吨焦化2号焦炉烟二氧化硫恢复至21mg/m³,并稳定运行在3mg/m³以下。故障时间持续0.11小时。因生产设施突发上料不均匀、上料偏大,导致超过环保处理设施效率而引起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经调查,违法行为3原因为,你公司链篦机-回转窑于3月15日4时起停产检修,处理链篦机铲料板故障。16时33分检修完成后开始烘炉,于3月16日2时开始铺料生产,检修期间3月15日17、18时进行回转窑烘炉未铺料生产,17时颗粒物实测值0.86mg/m³,氧气浓度在20.78%,折算值26.0859mg/m³,18时颗粒物实测值0.847mg/m³,氧气浓度在20.901%,折算值12.0594mg/m³,由于氧含量搞,导致折算值高,生产恢复后监控数据恢复正常。因生产设施停产检修时,回转窑含氧量高,而引起折算值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经调查,违法行为4原因为,你公司2号高炉出铁场除尘器滤筒发生破损故障,导致颗粒物浓度3月19日22时22分起突然从0.88mg/m³升高至标准值10mg/m³以上,小时均值10.21mg/m³。你公司的岗位人员在发现问题后立即上报并组织人员进行排查,于3月20日白班起对出现问题的除尘箱体隔离切换,并开始检查更换问题滤筒。检查过程中粉尘吸入除尘器,引起颗粒物数据浓度波动,8时23.19mg/m³,9时13.18mg/m³,将问题箱体隔离切换完成后监控数据恢复正常。故障时间持续1.09小时。因除尘器滤筒发生破损,导致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1、2、3、4,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