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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5〕6006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6-13 17:13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6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虎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710295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西合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废水】矿井废水排污口,2月23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25.765mg/m³(标准值为2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8.825%,超标倍数为0.28825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2: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2月23日,矿井废水排污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该时间段超标数据系统中未进行工况标记,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文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异常或生产工况发生变化,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3月1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3月1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2月23日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日均值在线超标数据表、2月23日矿井水化学需氧量小时值在线超标数据表、在线超标周报第8期、西合煤矿2.2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2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3月13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西合煤矿关于矿井水COD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晋西煤字[2025]23号)1份、2.22,2.23,2.24矿井水处理站交接班记录表、2.22,2.23,2.24矿井水处理站运行记录表、2.22,2.23,2.24矿井水处理站日常巡检记录表、现场照片28张,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是因为生产设施故障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你公司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1原因为,你公司2025年2月23日0时30分在钻探过程中出现老空水,造成涌水量突然增大,严重影响安全生产,需及时疏放。为保证井下安全生产,你公司立即启动井下备用泵,致使井下上水量突然巨增,污水站操作工立刻上报站长,并根据以往操作经验在原加药量的基础上增加2倍的加药量,运行过程中发现预沉淀调节池提升水泵故障,无法正常抽运至提升水池,现场已出现预沉淀调节池未经沉淀的水溢流到清水池现象。因预沉淀调节池提升水泵故障,导致未经沉淀的水溢流到清水池,致使2月23日2时化学需量数据超标,2月23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故障时间持续1小时30分。因生产设施故障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鉴于你公司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故障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4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伍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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