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12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益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4月20日18时,总烟囱2号脱硫塔出口,氮氧化物小时值实测值为70.564mg/m³,折算值为78.284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56.568%,超标倍数为0.56568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5月1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5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主要证据:在线数据超标报表、4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在线超标周报[2025]16期、4.20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5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项目环保备案函》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佐证材料: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热电厂关于2025年4月在线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1份、现场照片3份、故障维修记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违法行为原因为,你公司4月20日16:43时,3号锅炉给煤机A(1号)发生严重断煤,煤量从34t/h降至0并反复跳动,无法正常给锅炉供煤,导致锅炉燃烧异常,氧量、负荷明显发生波动,氮氧化物浓度升高。发生故障后,立即派遣维修人员到达煤仓给煤机平台,经过采取多次击打空气炮、人工敲打下煤口,疏通下煤口,给煤机下恢复正常,于18:45时锅炉给煤恢复正常,燃烧逐步恢复正常。故障期间将脱硝系统氨水流量开至最大,最大限度降低排放浓度。故障时间持续2.03小时。因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