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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5〕6009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6-13 17:24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9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经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尚家峪钢铁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23640148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干熄焦地面站排放口,4月10日07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01.246mg/m³(标准值为8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6.5575%,超标倍数为0.265575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5月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5月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主要证据:干熄焦地面站排放口4月10日07时在线超标数据表、在线超标周报[2025]15期、4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4月10日干熄焦地面站排放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佐证材料:关于干熄焦环境除尘在线二氧化硫数据超标原因的报告(福裕焦环字〔2025〕3号),4月10日交接班记录,4月9日、4月10日福裕焦化(干熄焦)装焦记录表,干熄焦氢氧化钙使用情况记录表,4月10日中控记录表,脱硫设备巡检记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违法行为原因为,你公司氢氧化钙脱硫剂给料器内部卡异物致使氢氧化钙脱硫剂给料器无法正常运行。2025年4月10日7时44分,你公司干熄焦环境除尘脱硫系统A组氢氧化钙脱硫剂给料器中控显示故障,二氧化硫分钟指标出现急剧升高。当班班长发现问题后迅速通知启动B组氢氧化钙脱硫剂给料器,并通知管理人员和机修、电仪人员到达现场处置问题。现场工作人员现场发现干熄焦环境除尘脱硫系统显示有故障报警,对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停止装焦,维修人员对给料器进行了拆卸,拆卸后发现氢氧化钙脱硫剂给料器内部有异物,导致给料器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维修人员迅速处理异物并对给料器结块进行了清理和设备重装重启。7时58分,数据恢复正常。故障持续时间不足1小时。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年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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