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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5〕60010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6-13 17:29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10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鸿鹏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段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72020D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磨机、输送、出磨提升除尘器排放口,4月16日12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1.0170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0.17%,超标倍数为0.1017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5月12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5月1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主要证据:磨机、输送、出磨提升除尘器排放口4月16日12时在线超标数据表、在线超标周报[2025]16期、4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4月16日磨机、输送、出磨提升除尘器排放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5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佐证材料:关于2025.4.16在线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中桃环字〔2025〕12号),4.16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记录表,球磨机除尘器电流表图片,值班电工检查空压机图片,4月16日12时分钟在线监测数据表,4.12、4.13、4.14、4.15、4.16、4.17、4.18电仪车间设备巡检记录表,4.12、4.13、4.14、4.15、4.16、4.17、4.18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表,4.12、4.13、4.14、4.15、4.16、4.17、4.18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2季度环保例会会议记录及签到表、会议照片,故障发生后对空压机房进行整改后的图片;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及在线设备故障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违法行为原因为,你公司空压机突发跳停,导致球磨机除尘器压力不足运行异常。你公司2025年4月16日8时27分启动球磨机,12时11分在线数据突然升高。于是立即组织值班人员排查,经排查,发现是空压机突发跳停,导致球磨机除尘器压力不足运行异常。4月16日12时26分空压机重新启动,在线监测数据下降至限值以下,但仍高于正常运行数值,于12时34分决定停机检修。故障持续时间不足1小时。因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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