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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5〕6004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6-13 17:30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4号

当事人名称: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朱家店选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0190644J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朱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云

按照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排,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交叉检查组于2025年1月9日在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送到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朱家店煤矿危废暂存间,交由该煤矿统一转移处置,未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6日在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1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1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4)《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重新启用危险废物暂存间,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措施贮存危险废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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