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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5〕6002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6-13 17:31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2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奋斗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9MA0HEPNP89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付家焉村

法定代表人:付根拴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含猪粪、尿液的水体沿山体排入下方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厂内防洪渠内,废水流经暗涵,最终排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1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1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养殖场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清理外排废水,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尿液直接排入外环境。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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