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6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01128760W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岔沟村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该公司2025年1-3月份台账显示,日均产生矸石量553吨,高家庄煤矿岔沟井矸石场近期未见矸石处置痕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份、《关于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关于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一期工程120万吨/年)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1份、《关于同意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设计能力有350万吨/年调整至300万吨/年环评备案的函》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查讨论记录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本案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之前未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轻微不罚事项第11条的规定,故对你公司“2025年1-3月份台账显示,日均产生矸石量553吨,高家庄煤矿岔沟井矸石场近期未见矸石处置痕迹”这一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