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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5〕6003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6-13 17:34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

吕环不罚〔2025〕6003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朱家店选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0190644J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朱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云

按照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排,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交叉检查组于2025年1月9日在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送到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朱家店煤矿危废暂存间,交由该煤矿统一转移处置,未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6日在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1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1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4)《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参照《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 年版)》附注5【其他不罚事由】:本清单未列举的其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经集体审议认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确保危险废物在产生、入库、贮存、转移等环节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关制度,按时完成危险废物暂存间验收,并及时在我局备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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