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2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奋斗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9MA0HEPNP89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付家焉村
法定代表人:付根拴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含猪粪、尿液的水体沿山体排入下方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厂内防洪渠内,废水流经暗涵,最终排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1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1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养殖场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参照《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 年版)》附注5【其他不罚事由】:本清单未列举的其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经集体审议认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