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01128760W
地 址:中阳县下枣林乡岔沟村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该公司2025年1-3月份台账显示,日均产生矸石量553吨,高家庄煤矿岔沟井矸石场近期未见矸石处置痕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份、《关于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关于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一期工程120万吨/年)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1份、《关于同意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设计能力有350万吨/年调整至300万吨/年环评备案的函》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规范处置煤矸石,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