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11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明源选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393193199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法定代表人:张超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道路煤尘厚,未及时洒水降尘,导致运输车辆通行时扬尘污染严重;
2、运煤车辆出厂过泵时,对吨数不足的车辆使用铲车进行露天装煤作业,未采取相应的抑尘措施,导致煤尘溢散至外环境;
3、煤棚内煤尘堆积厚,未及时清扫。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1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1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6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1份、(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6)《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扬尘管控制度,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及时清扫路面,装卸时采取抑尘措施防治扬尘产生,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1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