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中泓互助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雨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1129MA0H244K36
地 址:中阳县下枣林乡背坡村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合作社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尿液经排污管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外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尿液,并合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合作社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