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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5〕60014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7-31 17:33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益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总烟囱2号脱硫塔出口基准氧含量为6%,【废气】总烟囱2号脱硫塔出口,5月14日7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36.751mg/m³,折算值为46.757mg/m³(标准值为35mg/m³),超过标准限值33.5915%,超标倍数为0.335915倍,氧含量为9.21%;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1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1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主要证据:在线数据超标报表、5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在线超标周报[2025]20期、5月14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6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项目环保备案函》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佐证材料: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热电厂关于2025年5月14日超标的情况说明(1份4页)、锅炉系统运行情况图(4页)、5月14日超标时段在线监测数据表、5月14日运行日志,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是因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违法行为原因为,你公司5月14日07时37分3号锅炉运行期间,突发返料系统故障、返料异常,调阅锅炉系统中生产曲线图发现,5月14日07时37分,水冷风室压力(床压,表示锅炉内东西多少)由12.2kPa骤降至6.9kPa,返料系统分离器立管压力(表示返料系统内东西多少)由-0.8kPa急剧升至1.7kPa,炉膛床温由780℃飙升至936℃,机组负荷由82MW降低至69MW。由于床压降低导致炉膛内床料总量锐减,炉膛底部一次风的穿透力增强,炉膛床温飙升,煤中硫份高温析出速率倍增,导致2号塔07时42分二氧化硫浓度开始超标,发现异常后立即加大炉内石灰石用量(加大卸料器变频)。你公司人员于07时48分启动备用循环泵(当日运3备1),4台循环泵全部运行,迅速降低二氧化硫浓度至个位数。经调整,返料系统、燃烧逐步恢复正常。期间二氧化硫超标持续时间仅8分钟,故障初步控制后浓度回落至正常水平,因短期瞬时浓度过高导致小时二氧化硫超标。故障时长不足1小时。因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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