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23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继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696696404W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武家庄镇枣坪村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露天堆放煤泥、精煤,未进行遮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2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4、书证:2025年9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关于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入选原煤180万t/a洗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吕环函[2009]86号)复印件1份,2.关于同意中阳县张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建180万吨/年洗煤项目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的批复(吕环发改产业函[2010]41号)复印件1份,3.关于对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180万吨/年选煤项目试生产的批复(中环函[2010]67号),4.竣工验收(吕环验[2011]11号)复印件1份,5.关于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180万吨/年重介洗煤项目对柳林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中审批字[2020]34号)复印件1份,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7.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8.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将厂区露天堆存的精煤入棚,合理处置厂区露天堆存的煤泥,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7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