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25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五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OMRBGW88
地址:中阳县宁乡镇柳沟村东南侧2KM处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南角露天堆存大约2000吨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0月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10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10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3)《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一份、(4)《环评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进行苫盖,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露天堆放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