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21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五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OMRBGW88
地址:中阳县宁乡镇柳沟村东南侧2KM处
我局于 2025年10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南角露天堆存大约2000吨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勘验笔录:2025年10月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10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10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3)《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4)《环评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