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17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宏岩煤矿
法定代表人:成旭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8508293A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赵家山村南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煤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煤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矿井水处理站门口回流收集池溢出矿井污水至工业场地,外排口未发现有污水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8月2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8月2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8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1份、(4)《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矿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安排人员对矿井水回流管道破损位置进行修复,收集池溢流口进行修补,清理地面污水痕迹。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煤矿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煤矿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你矿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煤矿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