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15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宏岩煤矿
法定代表人:成旭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8508293A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赵家山村南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矿矿井水处理站门口收集池溢出矿井污水至工业场地,外排口未发现有污水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8月2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8月2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8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1份、(4)《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不罚告〔2025〕60010号)告知你矿陈述申辩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晋环规〔2025〕4号),你矿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矿不予行政处罚。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矿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矿井水处理站门口的回流收集池溢出口进行焊接封堵,对地面污水溢出痕迹进行清理;对破损的收集池进行修复,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