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13号
当事人名称: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7月6日与孝义市垚磊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煤矸石委托处置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或处理总量达到11.4万吨(先到为准)”;经查阅你公司矸石记录台账,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产生煤矸石79599.58吨,委托孝义市垚磊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但未提供孝义市垚磊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的煤矸石接收处置台账;
2025年6月21日,我局相关人员赴孝义市垚磊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调阅接收处置台账时,未找到孝义市垚磊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因此无法确认你公司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产生的煤矸石是否送往孝义市垚磊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煤矸石去向不明。
你公司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产生的煤矸石未按合同约定地点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2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书证:2025年6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4、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5、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前说明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产生的煤矸石去向,2025年7月25日前提供该期间内煤矸石合法处置的台账,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