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公安局于2026年3月19日向张*国等100名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为当事人在公告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中阳县公安局于2026年4月16日、4月17日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部分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查无此人,中阳县公安局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未送达、拒收的2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表附后。表中所述《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办法》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中阳县公安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