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6〕6005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厚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0541614756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下枣林村双降沟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尿液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经管道排入厂内挖设的简易尿液收集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2.2026年5月18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6年5月18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身份和资格;
4.2026年5月18日我局提供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证明行政检查程序合规,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向尿液收集池排放养殖废水,对池内积存的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置,常态化规范处置养殖废弃物,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