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6〕6006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13675083U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上罗侯村
我局于2026年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回风立井正在进行施工,井口及施工场地砂岩、废渣、渣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情况;
2.2026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3.2026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现象;
4.2026年5月23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新建中部回风立井及通风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依法生产主体适格等情况;
5. 2026年5月23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施工井口及施工场地内堆存的砂岩、废渣、渣土等物料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