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6〕60015号
当事人名称: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少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2日对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初期雨水收集池外排沟道有污泥沉积.外排口及下游河道有明显排污痕迹,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2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已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身份;
2、2026年7月12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6年7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 》复印件1份、法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4、2026年7月12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责令你公司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安排人员对雨水外排沟渠、河道沉积物进行清理,并加强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做好防渗、导流措施,保障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排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