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6〕6009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盛通养殖厂
法定代表人:李保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9MA0GY6TY6F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张家沟村
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的尿液收集池底部存在微小渗漏现象,少量尿液渗出后流入路边排水渠,流经距离约100米,未汇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情况;
2.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现象;
4.2026年6月4日该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养殖场依法生产主体适格等情况;
5.2026年6月4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6009号)告知你养殖厂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