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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6〕6007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6-08-04 17:48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6007

当事人名称: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13675083U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上罗侯村

我局于20265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回风立井正在进行施工,井口及施工场地砂岩、废渣、渣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情况;

2.2026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3.2026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现象;

4.2026年5月23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中阳县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新建中部回风立井及通风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依法生产主体适格等情况;

5. 2026年5月23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60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17)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类型、排污去向、废气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违反次数、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企业规模大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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