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6〕6008号
当事人名称: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我局于2026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初期雨水收集池外排沟道有污泥沉积.外排口及下游河道有明显排污痕迹,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2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已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身份;
2、2026年7月12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3、书证:2026年7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法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4、2026年7月12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60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zyxhbjbgs@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