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6〕60013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省中阳县荣欣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润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01128760W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岔沟村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因职工餐厅管道堵塞,临时雇罐车疏通管路转运食堂污水,司机擅自将污水倾倒在岔沟矸石填埋场场地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9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2.2026年6月9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6年6月9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身份和资格;
4.2026年6月9日我局提供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证明行政检查程序合规,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60012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8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吕中环听通〔2026〕1号),并于2026年8月25日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5楼视频会议室召开听证会。
听证期间,你公司申辩提出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新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予以从轻处理的申辩意见,经听证质证、集体研判,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准确,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你公司该部分申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同时,你公司申辩提出本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已及时完成整改、主观上不存在违法恶意、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恳请我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取值时适用偏低裁量标准,经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听证报告意见综合研判,你公司该项申辩理由成立,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定情节,应当对原拟处罚金额予以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8)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类型、日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排污去向、废水类别、是否积极进行整改、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企业规模大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壹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立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zyxhbjbgs@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