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6〕60014号
当事人名称:中煤南山(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K7C962B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上桥村
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矿井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情况;
2.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现象;
4.2026年6月23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中阳华润联盛南山煤业有限公司恢复建设的通知》复印件1份、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依法生产主体适格等情况;
5.2026年6月23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600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4)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类型、排污去向、废水类别、持续时间、环境监管单位类别、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企业规模大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柒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立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