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文件链接:《中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精神,加强过渡期内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起草《中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一是适应形势任务变化的需要。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三农”工作重心发生了历史性转移,工作重点由精准扶贫转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的需要。2021年以来中央、省、市针对整合资金使用出台了一系列办法文件,我县脱贫攻坚期间形成的资金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新规定新要求。
三是回应基层呼声的需要。乡镇部门普遍反映资金管理责任压的不够实、项目实施资金支付程序繁冗等,对创新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新要求。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
4、《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1】45号)
5、《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晋财农【2021】56号)
6、《关于做好过渡期内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晋财农【2021】60号)
三、起草过程
1月5日高青山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和部分乡镇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起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随后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起草《中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1月20日形成初稿,之后县乡村振兴局与财政局共同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1月25日发放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交通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的意见,各方面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5条,经认真研究、分析整理、采纳修改。2月15日先后提请县委办进行合规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和县人大法工委法律审查,对各方面提出的审查意见逐条讨论修改,并与提出审查意见单位充分沟通,已趋于完善,符合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形成提请会议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
《中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九个章节,34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
第一条:中央、省最新出台有关规定。
第二条整合资金是指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条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的原则。
(二)第二章为“预算安排和管理责任”,共2条。
第四条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和财力情况,按照确保不低于上年度投入规模的要求建立整合资金投入机制,不断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第五条明确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整合资金管理使用。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指导相关部门、乡镇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整合资金,制定完善整合资金管理制度,督促部门、乡镇及时支付资金。项目预算单位对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依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管理使用资金,并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
(三)第三章为“资金使用范围”,共2条。
第六条整合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符合中央、省、市、县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整合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四)第四章为“项目入库”,共4条。
第八条原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调整完善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第九条入库项目范围。入库的项目应符合整合资金使用范围。对明确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入库项目要件。
第十一条入库流程:
1、村申报。
2、乡初审。
3、县行业部门审核。
4.领导小组审定。县乡村振兴局将建议入库项目征求领导小组相关人员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同时逐级上报市委、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第五章为“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共4条。
第十二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的前提下,推进全县乡村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建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一年一编,每年3月份完成年初方案编制报备,8月份完成年度中期调整方案报备,11月初完成年度补充方案报备。
第十五条县乡村振兴局将年度建议实施方案征求领导小组相关人员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
(六)第六章为“项目实施与管理”,共6条。
第十六条纳入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的项目,与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同编列、同下达,实行统一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全县预算管理一体化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主体:到村项目、跨村项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跨乡镇实施的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镇作为责任单位实施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全程提请主管部门参与,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要求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验收办法,从项目入库、实施、监管、验收到资金支付、后续资产管理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条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后,责任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乡镇作为责任单位的项目,项目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乡镇自验的基础上,由乡镇提请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参与单位有县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级主管部门作为责任单位的项目,50万元以下的主管部门进行验收。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所在乡镇、村、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参与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
(七)第七章为“资金拨付与管理”,共5条。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县领导小组审定的实施方案,及时将资金计划指标下达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通过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申请资金拨付,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整合资金的支付执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到及时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二十六条整合资金要按照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和报账,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要建立资金支付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年度项目资金应在当年11月20日前支付比例达到92%以上,12月10日前达到95%以上。
(八)第八章为“资金监督与检查”,共5条。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联合建立督查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乡镇要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监管,对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年度实施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整合资金使用建立绩效目标管理、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整合资金安排相挂钩,并作为年度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九)第九章为“附 则”,共3条。
笫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印发之日起施行。《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阳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政办发〔2016〕80号)、《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阳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政办发〔2016〕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办法通过后以县政府办文件印发。
政策咨询:乡村振兴局 项目股 530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