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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说明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3-02-10 16:01 来源:农业农村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源文件链接:中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204号)》等政策规定

二、基本原则: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拆建)应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审批”的原则,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备案。

三、农村宅基审批管理职责:坚持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分级落实责任,乡镇承担属地责任,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建房标准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及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户、地质灾害搬迁户和重点工程建设征收搬迁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2、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因自然灾害损毁、退户或者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被占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2、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3、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4、一户多宅的

5、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房标准

1、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3、如上级部门确定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宅基地申请流程及程序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审批验收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同时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选用的具有资质设计或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村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二)村级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査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乡镇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未成立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乡镇审批。乡镇收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核实建房申请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资料是否齐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房申请户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户,应当安排乡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 日内完成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现场踏勘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已取得用地批复并符合相关规划的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中居民点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材料汇总后,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后,向乡镇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同意后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査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批准文件及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对已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年未建设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延期申请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合格后,再由乡镇复审,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延期一次。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专项用地指标规模范围内,乡镇可按“定量不定位”的方式先行批准,再按季度将辖区内宅基地用地台账及相关农转用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县自然资源局统一调剂,按使用的计划类型打捆组件,办理农转用等审批手续,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核销指标。

农户在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原则上要在90日内完成拆旧,且原有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集体后,农户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当向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在收到书面申请15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一同进行现场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应当拆除的原有住宅是否已经拆除完毕等。经现场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并签署意见。验收通过的农户,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2、指派专人负责。3、加强宣传培训。4、加强日常监管。


政策咨询:农业农村局  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53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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