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发〔2022〕2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
《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20〕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拆建)应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审批”的原则,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各乡镇要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备案。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坚持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分级落实责任,乡镇承担属地责任,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一)县农业农村局:承担组织协调职责,负责统筹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组织协调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建设、流转、监管和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农业综合执法队会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等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督促审查乡镇、村编制乡村规划;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相关手续;配合、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农业发展服务部门抓好宅基地改革、管理及违法查处等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配套政策;因地制宜编制农村宅基地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选用规范施工图纸等进行指导,对农村工匠进行培训。
(四)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销售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増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承担农村宅基地地方性政策措施的宣传、培训;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协助配合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七)各乡镇:作为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职责,及时对外公布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流程、要件办理时限,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五公开三到场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动态巡査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八)各村委: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严格审查本村村民建房资格,收集整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基本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及时研究讨论村民宅基地用地建房事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审查后无异议的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建房标准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及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户、地质灾害搬迁户和重点工程建设征收搬迁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2.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因自然灾害损毁、退户或者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被占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2.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3.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4.一户多宅的;
5.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房标准
1.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3.如上级部门确定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宅基地申请流程及程序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审批验收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同时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选用的具有资质设计或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村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二)村级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査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乡镇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未成立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乡镇审批。乡镇收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核实建房申请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资料是否齐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房申请户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户,应当安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 日内完成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现场踏勘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已取得用地批复并符合相关规划的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中居民点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材料汇总后,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后,向乡镇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同意后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査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批准文件及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对已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年未建设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延期申请(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合格后,再由乡镇复审,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延期一次。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专项用地指标规模范围内,乡镇可按“定量不定位”的方式先行批准,再按季度将辖区内宅基地用地台账及相关农转用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县自然资源局统一调剂,按使用的计划类型打捆组件,办理农转用等审批手续,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核销指标。
农户在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原则上要在90日内完成拆旧,且原有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集体后,农户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当向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在收到书面申请15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一同进行现场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应当拆除的原有住宅是否已经拆除完毕等。经现场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并签署意见。验收通过的农户,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县政府决定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高青山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孟小军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冯建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瑞宏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云平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成员:武勇 宁乡镇镇长
高建军 金罗镇镇长
陈晨 枝柯镇镇长
高志荣 暖泉镇镇长
杨智锋 武家庄镇镇长
周志宏 下枣林乡乡长
刘小军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金召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睿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
李春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胡国芳 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刘伟同志担任,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各项工作。
(二)指派专人负责。各乡镇要及时充实并明确人员,确保工作有人干,工作不脱节,责任有人负。确定人员后,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学习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让群众知晓申请办理流程,让村组干部明确职责,让具体审查批准人员明确操作步骤,按审批程序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依法依规加大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查处力度,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确保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7: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
附件8: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身份号码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平米 | 建筑面积 | 平米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平米;2、退给村集体; 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平米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米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住房建筑面积 | 平米 | 建 筑 层 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复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号码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平米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米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住房建筑面积 | 平米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途中需载明宅基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字第号 | 建设单位(个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 设 位 置 | |||||
建 设 规 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
老宅字 号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老宅字 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证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填发机关(章): 年 月日 | 户主姓名 | 房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用途 | 土地用途 | |||||
土地坐落(详见附图) | 土地坐落 | |||||
四至 | 东 南 | 四至 | 东 南 | |||
西 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 月至年 月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月 | |||
备注 | 备注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平方米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实用宅基面积 | 平方米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拆就退还宅基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 (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 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日 | |||
乡政府验 收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
一、监管主体
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和住建局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日常动态巡查工作的指导。
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对镇、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开展培训。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管理工作。
二、监管时间
各乡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村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不定点的动态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三、巡查内容
(一)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情形;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情形;
(四)已经审批,但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五)不符合村庄规划(无村庄规划,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和相关专项规划的情形;
(六)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七)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情形;
(八)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九)超过省、市、县规定面积标准建设的情形;
(十)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情形;
(十一)异址新建,未按承诺时间拆除旧房的情形;
(十二)违反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形;
(十三)其他违反农村宅基地和农村自建房政策法规的情形。
附件8:
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一、协管员职责
农村宅基地协管员承担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普及,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组织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日常动态巡查等其他农村宅基地的工作。
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登记台账和登记卡,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人员、发现的违法行为、制止情况、意见处理和处理结果进行详细登记。
二、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要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做好农村宅基地协管员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要聘请至少1名农村宅基地协管员。
(二)行政村要为农村宅基地协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解决协管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并支付农村宅基地协管员适当的误工补贴。
(三)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故意放纵违法行为、甚至暗中支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链接:【文字解】《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农业农村局 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530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