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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食品生产经营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12-05 09:09 来源: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股、所、队: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户安全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2.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3.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4.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7.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8.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一、食品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相关证件凭证。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相关证件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鼓励餐饮单位到建立电子监管一票通的食品批发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为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做好库房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保持库房内清洁、整齐、通风。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包括投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防霉变等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二、所有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不符合食品标准要求的。食品不得入库,验收后认真做好登记,入库食品应注明食品名称、采购时间、数量、保质期。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离地隔墙至少10厘米存放,摆放整齐、货架整洁、地面干净。食物、食品不落地,每天清扫,库房卫生无异味,保持良好卫生状况。

四、食品出库时要检查感官形状和保持期,坚持食品先进先出原则,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五、每天要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整理。重点检查食品有无霉变、腐败变质、包装有无损坏及保质期是否到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六、库房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类物品。禁止存放外观与食品类似的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存放个人生活用品或临时存放其他非食品货物。

七、库房保管员需持健康证上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按照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做到服装整洁,不在库房内吸烟。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餐饮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预防疾病传播,特别是食品安全相关的疾病,保障就餐者的身体健康,制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餐饮单位所有员工,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等。

三、健康体检

1.所有新员工在入职前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健康检查应涵盖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健康证实行统一管理,并随时接受卫生监督机构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4.如发现患有上述疾病的员工,应立即调离其岗位,安排至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岗位,直至疾病治愈并经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四、健康档案管理

1.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个人信息、健康检查结果、健康证办理及年检情况等。

2.健康档案应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3.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的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五、日常健康管理

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勤洗澡、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2.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并消毒。

3.从业人员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专间操作还需戴口罩。禁止在工作区域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4.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员工进行健康晨检,并记录造册。如有员工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健康教育与培训

1.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2.培训应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服务员等所有岗位的员工。

3.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个人卫生习惯、食品安全操作技能等。

4.培训方式可以采用授课、讲课、讨论会或实践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5.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及时将每次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成绩记录在案。

六、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全环节,涵盖原料、半成品

成品及召回食品。

二、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1.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2.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3.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四、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五、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并妥善保存。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1. 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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