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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和管理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3-12-28 16:31 来源:中阳县民政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民函〔202171号 

中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和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和管理,发挥长效功能,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和管理,是保障我县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长效运行和规范发展,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推进养服务便利化、品质化的具体实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和管理的重要性,坚持属地化管理,理清工作思路,科学设置、明确服务对象、明晰服务内容、强化运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探索建立运营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设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一)规范建设和设置服务功能。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有效需求,按照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安全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参照相关标准,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设置功能用房。拓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设置养老服务站点,向居民小区和院落延伸服务,打通养老服务“最后100米”。

(二)严格检查验收。县民政局负责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经验收合格的可享受相关补贴,发挥其养老功能作用。 

(三)统一标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关要求统一区域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内外标识。  

三、进一步明确提供服务的对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日间或上门服务。不得为除老年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服务。

四、进一步明晰服务内容

县民政局指导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以下主要服务内容。一是生活照料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个人卫生和生活起居等照料护理服务。个人卫生护理,包括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等护理项目。生活起居护理,包括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为居室通风等护理项目。二是助餐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集中用餐和上门送餐等餐饮服务。三是助浴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助浴服务。四是助洁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居室整洁、物具清洁、衣服洗涤等服务。五是助行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陪同户外散步,协助外出会友、购物,协助外出办理其他事务等服务。六是助医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医疗保健、陪同就诊、代为配药等服务。七是助急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救助服务。八是代办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办服务,包括代购物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代邮物品等。九是精神慰藉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散居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抚慰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精神关爱服务。十是法律维权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十一是助教助乐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学习和体育健身等服务。十二是半失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料者培训服务:通过专业化的服务组织(机构),为家庭照料者开展相关培训服务。十三是慈善救助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慈善救助服务。

五、重申运营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服务组织(机构)。运营服务组织(机构)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身份,合法运营;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具有与其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服务项目并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应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方式。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等方式进行运营。鼓励在行政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一步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社会化、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的社会组织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知名品牌。

(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从业人员配备。要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专业技术和服务等从业人员。一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从业人员要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专业服务人员应具备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遵守养老服务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学历证书、健康状况证明和定期体检证明。掌握基本养老服务礼仪,仪表、仪容等应符合相应的行为规范。二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人员要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有良好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尊重老年人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保证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或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每年应至少参加 1 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三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人员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资料,持证上岗;要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和知识,并能熟练运用;具备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知识;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提供服务时应服饰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每年应参加在岗培训。

六、强化运营管理

(一)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登记统计制度、服务回访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建立运营管理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区域内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清理、检查、统计,掌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机构、运营性质、运营情况等基础数据,逐个建立运营管理台账。

(三)签订运营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协议,进一步明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与运营机构之间的权责利,加强运营和安全管理,防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名存实亡、安全隐患等问题发生。

(四)强化连锁经营,促进可持续发展。鼓励在行政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一步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社会化、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的社会组织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知名品牌。

(五)加强设施管理,防止建设补贴资金浪费。对停业一个月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杜绝养老设施闲置。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拆一建一”的原则,按原有功能就近予以重建,防止建设补贴资金浪费。重建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日间照料需求。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搬迁、拆除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民政局。

(六)充分发挥效益。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运营补贴制度,根据运营情况实施奖补。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绩效管理融入项目设立、执行、考核、运营、监督全过程,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一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成运营后,应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测评,按照相关标准实施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等级给予运营奖励。二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县民政局、财政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三是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目的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体现奖惩,保证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带动性和实效性。四是每年度建设任务执行完成后,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财政、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七、加强监督检查

(一)定期开展评估。县民政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评估,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人员、设施、服务、运营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构建信用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社区日照料中心不得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药品、器材等;不得开展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活动。把恶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从业人员和违规失信开展为老服务的组织纳入到“黑名单”中,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组织(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组织要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定期向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和公开组织机构、服务内容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主动向管理及指导单位汇报工作,及时通报服务质量及特殊情况。

(五)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接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举报、投诉后,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运营组织要主动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及指导单位、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并根据要求处理投诉事件。

(六)加强指导和监督。县民政局要加强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违规违法行为。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和设施,使用本应该用于服务老人的资源。二是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室用途,转包给他人,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事宜。三是各级领导干部,在组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不得滥用手中权力,随意干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项目建设和正常运营管理,从中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四是各级领导干部,在组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中,不得干涉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随意改变招投标程序,破坏规则和制度的严肃性。

中阳县民政局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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