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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0-08-26 00:00 来源: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政发〔202041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26

 

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根据中央、省安排部署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文件要求,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农村生活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登记发证的范围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采取农户自愿申请、不申请不登记原则,农房所有权人首先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动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所在地自然资源所依法对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初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依法报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申请进行房地一体调查,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二)依法登记原则房地一体调查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程序进行,做到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公开公正原则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将登记发证的有关内容及时公告,争取和调动群众的广泛参与。

(四)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一体调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房地合一原则即集体土地上农房所有权与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相一致。

(六)便民利民原则在各乡(镇)设立办理农房登记发证点或便民服务点,简化登记程序,促进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2020年底,全县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记尽登记”。以尚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完成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主要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任务“两权”成果为基础,对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完成权籍调查,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形成调查成果,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复核。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复核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核对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对新增宗地特征、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地籍要素测量,补充填写权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

  2.农村房屋调查与测量。全面调查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绘制房产分户图,量算房屋面积,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3.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权籍调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参照城镇权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将农村房屋调查成果导入已有的权籍空间数据库,建设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对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图形、属性、档案等成果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4.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暂不重新登记。在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基础上,逐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确认房屋产权人主体资格,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经依法审批后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在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前,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意愿的,可由申请人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程序与步骤

(一)申请由农房所有权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由所在地自然资源所统一受理。农房所有权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用地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二)审核由自然资源所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收集身份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权源材料,同时指导填写不动产申请表,申请人签字并按指印。对申请登记材料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能登记的原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1.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予以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依法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地基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6)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合法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占用宅基地的用地指标。

7)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2.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予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定途径取得的不予确权登记。

2)非历史原因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等管制区域建房的,或不能满足国、省、县、乡道路控制红线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历史原因划分的时间节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河湖管理界线、道路控制线等划定前的时间来界定)

3)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另行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

4)对于农村住房(不含规划集中安置区)建筑层数超过二层的,超出层数不予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进行注记。

5)存在权属纠纷的,只进行调查统计,暂不确权登记。

6)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确权登记。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予确权登记。

8)列入或拟列入政府拆迁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和地质灾害移民搬迁范围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确权登记。
    3.依法处理宅基地有关问题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

1)“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子以确权登记。对拥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房产,只对其中农户认可的一处房产和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其余该房产和宅基地只备案不予确权登记,但通过房屋继承等方式依法取得的除外。

2)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但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充分尊重历史的条件下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没有权属来源资料问题。对于1987年1月1日前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4)不符合规划建设条件问题。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    

(三)权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根据农户申请,以村为单位,由技术单位入户测量,形成调查成果。对已有“两权”成果资料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只进行农村房屋调查,包括测量房屋的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绘制房产分户图,量算房屋面积,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对无“两权”成果资料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的宗地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地籍要素测量,补充填写权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数据库,整合权籍调查、房屋调查成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提供集中、统一、完整的不动产基础数据支持。

  (四)公告。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由乡(镇、社区)以村为单位在村委会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应拍照并予以存档。

  (五)登记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经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初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可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缮制不动产权证书。

  (六)发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归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分类整理,妥善管理,统一保存。

  六、时间安排

  从2020年8月开始,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建立我县农房登记制度。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8月)

  1.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媒体,全面宣传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要求,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2.经费预算。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预算工作经费,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和招投标程序推进。

  3.确定技术队伍。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强、信誉高、业绩突出的技术单位开展。

  4.制定技术设计书。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技术单位在充分考虑我县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总体技术路线要求,认真编制技术设计书,做到针对性强、步骤清楚、可操作性强。

  5.开展业务培训。对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及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调查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培训。

  (二)试点阶段(2020年8月—2020年9月)

  选取一个乡(镇)先行开展试点,组织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复核、农村房屋调查与测量工作,研究登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根据试点情况,制定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技术方案和实施细则,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遗留问题提交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为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9月—2020年12月)

  1.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村干部等的配合下,完成权属调查、房地测绘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2.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对已形成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参照城镇地籍房产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相衔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1月)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后,要及时申请省、市以及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进行验收;对全县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统一的宅基地和农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将登记发证资料进行分类存档,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制度,同时把新增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纳入正常发证轨道。

  七、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姚文郁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冯建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员:高青山  县财政局局长

范淑平  县司法局局长

阴小瑞  县农经中心主任

张福平  县民政局局长

刘永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保平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冯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刘保平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是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定;二是牵头负责方案编制;三是牵头负责任务分解、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四是负责调查成果审核、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整理、装订、入库等工作。

县农经中心:依据最新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20〕4号)精神,协助做好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经费预算与保障,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拟定分户条件、具体分户、发放户口簿等工作;负责出具家庭成员证明、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行政区划图等相关资料和出具婚姻证明。

  县司法局:负责继承、分家析产法律文书的指导,通过公证程序或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出具调解意见书,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并协助做好处理(处罚)工作;组织人员配合测绘机构工作人员入户测绘;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予以校验、初审;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统一上报。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负责组织所辖各村(居)委配合农房一体化权籍调查,完成权属界线的确认和争议调处工作,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申请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二)宣传保障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提高农民依法用地、依规建设和依法保护财产的意识,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协作保障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乡(镇)、相关部门务必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技术保障

  要坚持政策导向,加强业务培训,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对需进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房屋,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的,一经发现,不予登记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经费保障

按照上级要求,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测绘、现场调查、证书制作等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县财政局,按工作进度及时将工作经费支付到位。

 

 

 

解读:《中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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