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四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1.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2.生产规模属于小型的砖瓦粘土由本局登记。
1.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延续的审查意见。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矿山企业,提供近三年经评审的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其他的矿山企业提供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
8.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
9. 县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文物旅游、水利等六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意见
10.政务大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认为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件要求:
1.所有文字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正文用仿宋体3号字,每页不超过24行。
2.图纸应折叠成与A4纸同样大小,留出装订线,与文字资料装订在一起,所有图纸均应由资质单位公章。
3.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接坐标标定,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
4.由本局登记的,提供1套资料;报市局登记的,提供2套资料;保省登记的,提供3套资料;报部登记的,提供5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