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四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1.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预留期届满前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2.以批准申请方式新办矿山企业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
3.生产规模属于小型的砖瓦粘土和河砂由本局登记。
申报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新立采矿权的审查意见。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省厅批复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5.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 “三合一” 方案。
6.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原件)或公开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7.申请煤炭采矿登记的,需提交依法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黄金采矿登记的,需提交依法设立黄金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地热、矿泉水登记的,需提交《取水许可证》。
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 县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文物旅游、水利等六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意见
10.政务大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认为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件要求
1、所有文字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正文用仿宋体3号字,每页不超过24行。
2、图纸应折叠成与A4纸同样大小,留出装订线,与文字资料装订在一起,所有图纸均应由资质单位公章。
3、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接坐标标定,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
1.大厅受理
2.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呈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