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修正)》 第五十一条
(1)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2)患有人畜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使用场所证明、申请理由);
(2)从事诊疗活动必备的设施清单,营业场所证明及规章制度;
(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大厅窗口人员受理(初审)1天——业务审查与实地核查 6天——分管副主任审核 1天——主任审定 1天——大厅窗口人员办理有关上报手续 1天。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