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在中阳县范围内注册、设置开办的放射诊疗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单位。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应复印清晰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材料按照提交材料目录整理成册(不需要胶装)。
申请时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三、放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
四、放射防护设施与设备清单。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体检评价报告)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
七、近一年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监测与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监测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