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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阳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6-07-10 14:43

中政发〔20269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

中阳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6626县政府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6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山西省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6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下达及县级财政安排的,重点用于支持我县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3个任务方向。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注重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将重点帮扶群体嵌入生产发展各环节;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支持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为稳定务工就业的重点帮扶群体发放稳岗补贴;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工作。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及省内跨县域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易地移民搬迁社区)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 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对过渡期通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细则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和“景观振兴”等形象工程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购买各类保险等,以及中介费用。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重复。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本级预算安排。

第三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县本级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上级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分配方式分配资金。

第七条 帮扶资金由县财政局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任务、交通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共同管理;稳岗补贴任务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管理。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县财政局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帮扶资金实施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常态化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负责审批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的拟入库项目,批准财政局汇总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验收办法、提出本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商县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调整计划,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项目内容变更、参与项目验收、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的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同时负责全县拟入库项目的统一汇总,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资金建议方案,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调整计划,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帮扶资金的预算安排、计划下达、资金使用专项核查、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责任,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公开帮扶资金分配结果。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入库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及验收、资产确权、绩效管理,全过程资料收集存档等工作,并对所实施项目内容真实性、程序合规性、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十原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库调整完善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预算执行年度新增的转移支付项目应当在收到上级部门来文1个月内完成补充入库流程,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入库延续“村申报、乡初审、行业部门审核、农业农村局汇总、领导小组审批”的管理模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紧密结合帮扶任务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科学论证,严格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入库项目重点围绕资金支持方向,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需求谋划遴选项目,入库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内容。各行业部门审核完成后的拟入库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上级部门指定用途的项目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新项目办理。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拟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拟入库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拟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拟入库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商县财政局及时制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县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项目实施计划结合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分配下达帮扶资金。

批准后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外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原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商县财政局提出调整计划,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常态化帮扶资金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微小型项目可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村集体组织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审核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项目开工前应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主管部门不得对项目进行验收,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帮扶资金。

第十七条帮扶资金项目验收实行“谁实施、谁申请,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完成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办法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交付使用,落实后续管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

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因项目进度滞后导致无法完工验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评估后,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资金用于其他急需且具备支付条件的项目。

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镇村两级实施项目全过程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明确项目管理和验收的具体要求,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从项目入库、实施、监管、验收到资金支付、后续资产管理进行全程监管。并按照行业规范同步指导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入库、资金分配、实施进展、验收结果等信息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十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简单采用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应注重建立实质性生产经营带动机制,不得对无明确联农带农机制或带动实效不足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二十一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核项目实施计划、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二十二帮扶资金实施项目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资产确权移交,录入资产一体化管理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指导村集体落实后续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规范开展收益分配,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县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可联合主管部门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核查。中央和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县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本细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县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县财政局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并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中央、省、市级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第二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中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政办发〔20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