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文件链接:《中阳县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补充办法(试行)》
编制目的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县地方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优化保险金融服务。
编制依据
《中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政办发〔2021〕22号)
考核评价对象
驻县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考核评价方式
考核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人行中阳县支行、吕梁银保监分局中阳监管组配合,每年年底对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考核评价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基础考核、奖励考核、一票否决。
(一)基础考核内容
依据中政办发〔2021〕22号《中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总分100分。
(二)奖励考核内容
奖励考核评价总分50分。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当年政府安排支持乡村振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工作任务的奖励30分,按完成任务的时间先后顺序奖励分值递减2分,每一名次递减2分。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当年政府安排支持地方重点产业和项目贷款发放工作任务的奖励10分,按贷款投放余额的多少奖励分值递减1分,每一名次递减1分。
3.及时完成政府部署的各项随机工作任务的奖励10分。
(三)一票否决
当年未完成支持乡村振兴和支持地方重点产业和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风险事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贡献突出、综合评价得分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积极提供保险服务,创新具有地方特色保险品种的保险业机构,根据其为县域经济贡献的大小,依据评价酌情提名制奖励。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考核先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开立财政性对公存款账户和存放财政性资金等激励措施。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人行中阳县支行、吕梁银保监分局中阳监管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财政局 金融股 530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