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发〔2020〕40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关于加快解决
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
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中阳县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中阳县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3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吕梁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20〕23号)和省自然资源厅《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晋自然资发〔2020〕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采取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与建设单位完善手续、补缴税费相分离的办法,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和时间安排
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已列入县政府“两违”处置名单的建设项目仍按“两违”程序办理。
时间安排:从现在开始,到2022年底3年左右时间。2020年,全面启动此项工作;2021年,全面推进,力争大部分遗留问题得到解决;2022年,进行收尾,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工作步骤及遵循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扎实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1.开展调查摸底
对全县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涉及住户、手续办理、税费缴纳等情况,做到全覆盖、零遗漏。
2.统一测绘建档
对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要进行实地测绘,建立楼盘表,形成完整的数字化档案,并在部门之间共享,不得重复测绘。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手续、资料齐全的项目先行建立楼盘表,之后再逐步覆盖到全部项目。
3.建立项目清单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梳理,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分批次确定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清单,实施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销号清零”。
(二)优先为群众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优先为群众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要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办理条件、明确申请主体、明确办理步骤、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办理政策。
1.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质量安全达标,交易真实有效、产权清晰,非因购房人原因形成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直接为群众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2.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承继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代办、购房人直接办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申请。
3.办理步骤
结合我县实际,研究拟定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步骤,明确申请提出、审议决定、出具凭据等程序和时限。区分难易程度和缓急程度,对简易事项要简化程序、对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
4.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对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实施的项目出具认定意见;县住建局出具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认定意见;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要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验证交易合规性;各承担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工作的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出具相关问题办理意见;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出具的意见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5.办理政策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灵活掌握办理时序,优先为群众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1)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局可以依规出具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在列明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可同步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2)住建局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住建局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由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3)购房人未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税费的,按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房价和标准补缴,或者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统一标准补缴。
(4)需购房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县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进行补缴,住宅不超过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不超过5%。
(5)因购房人“私搭乱建”导致建筑物用途、结构改变的,由购房人自行整改到位后再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个别业主行为不影响其他业主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6)购房人已经向建设单位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按照购房人已缴费用予以办理,欠缴相应费用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追缴到位的,由县政府出具处理意见,按出具的意见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7)申请主体和购房人相关资料遗失或缺失的,相关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查阅档案、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档案、存根等遗失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各项手续。
(三)同步启动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
1.处置原则
(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应从维护政府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分析当时历史状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谨慎审查认定历史材料,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既坚守法律底线又解决实际问题。
(2)民生优先,防治结合。
坚持“守住底线、安全第一”,做到“三符合”。即:拟交易和申请登记发证的房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消防要求或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取得建设认定意见。
坚持“民生优先、简化程序”,实行“三分开”。即: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与为群众办理登记分开,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与为群众办理登记分开,征缴建设单位税费与为群众办理登记分开。
坚持“违法必究、违规必查”,实行“三同步”。即:对于纳入处理清单的项目,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3)分类处置,突出重点。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问题,分类整理建档,设立统一台账,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群众登记需求量多、反应强烈的项目,成熟一个完善一个,逐步统筹推进。
对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范围的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逃避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实施联合惩戒。
2.处置方式
对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问题,住建、自然资源、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遗留问题的处理,追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对建设单位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缴;对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对建设单位存在其他情况的,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3.处置政策
尊重历史,特事特办,按照“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需建设单位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一般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标准进行补缴;涉及行政处罚的,可按照当时标准依法从轻处罚;相关税费补缴完成、处罚到位后,及时补办手续。对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在相关问题处理到位前,不能从“黑名单”中移除。
四、目标任务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首批处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修建的单独的家属楼、宿舍楼等住宅、群众反应强烈的建设项目。优先处理整改难度小、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其次处理建设单位存在且愿意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的项目;最后处理整改难度大、建设单位不存在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0年8月—2020年12月)
全面调查摸底,建立精准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台账;分类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制定实施细则;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自然资源、住建、房管、税务、财政、市场监管、司法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结合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逐项分解工作任务;根据不同问题类型拟定处置程序并确定首批处理目标任务;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与业务培训;对摸底调查的项目,完成全部测绘建档、设立台账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台账、按照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原则,各相关单位分别对处理项目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集中审议后向各相关部门下达办理决定;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启动手续完善、税费追缴、追责问责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办理决定,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全面推进,力争大部分遗留问题得到解决。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2年)
进行收尾,遗留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领导小组采取跟踪督办与年度综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推诿扯皮、影响全县工作大局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实施
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指挥下,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次遗留问题处置原则,对分配的任务分别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组办公室,经集中审议后下达办理决定,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启动办理手续,房地产服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办理决定书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
(一)申请。相关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持相关基础资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决申请。
(二)分配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不同遗留问题类型,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房地产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司法局、有关乡镇等相关部门下达《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任务书》,明确审核事项和要求。
(三)审核把关。各相关部门依据《审核任务书》要求,结合部门职责范围,对申请处理的项目进行核查把关,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办理意见书》以及相关认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四)审议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按照“一案一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决议结果分别向相关部门下达《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决定书》,明确办理事项和要求。
(五)交易和登记。房地产服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办理决定书后,分别按职责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政府网站或《吕梁日报》发布登记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对房屋权属存在异议的,由购房人通过司法裁决确定物权归属,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相应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对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依法处理到位后再行办理。
(六)同步处置。各职能部门根据《办理决定书》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实施行政处罚、完善审批手续、追缴相关税费等。对60日内拒不配合处置和缴纳相关税费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申请启动司法程序予以处置,相关部门对失信企业或个人启动失信惩戒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坚决遏制新增问题
1.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省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压缩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限,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流程与不动产首次登记有效衔接,在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一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实施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办结。
2.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各部门要把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规划审批“总开关”,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约束力,在土地、规划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严禁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产生。
3.强化房屋交易管理。各部门要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审查,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核,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关,加大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通过信息化手段,严格执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提高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构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特别是要在本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把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作为重点管控单位,杜绝新问题的产生。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思想统一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放管服效”改革的要求上来,充分认清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事关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要统筹推进解遗工作的政策研究,督促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等各项工作。
(三)细化分工,压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条逐项分解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将要求落实到每个节点,做到底数清、问题准、对策实、责任明、效率高,确保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进展顺利,处置到位,群众满意,社会稳定。
(四)夯实基础,强化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人员、场地、车辆、经费等,由自然资源局提出具体要求,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各相关部门要尽快落实人员和办公场所,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五)奖惩激励,担当作为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向来是件复杂困难的工作,为积极稳妥完成任务,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即:把出于公心和谋取私利区分开来,把主观过错与无过错主体区分开来,把主动担当作为与问题复杂难以处理区分开来。要对工作推进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发干部职工为人民办实事的热情。
(六)宣传引导,争取主动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报道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提高法律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2-1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任务书
2-2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意见书
2-3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决定书
3.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流程图
4.中阳县解决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1:
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任务有力推进、顺利完成,结合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等工作。组成人员及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组 长:田安平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翟贺平 县政府副县长
姚文郁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冯建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志伟 县住建局局长
高青山 县财政局局长
范淑平 县司法局局长
王子荣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王剑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桂刚 国家税务总局中阳税务局局长
车利明 县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
张志伟 宁乡镇镇长
宋 平 金罗镇镇长
高利琴 暖泉镇镇长
武 勇 枝柯镇镇长
高建军 武家庄镇镇长
周志宏 下枣林乡乡长
牛 旭 车鸣峪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副县长姚文郁兼任,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冯建平局长、住建局高志伟局长兼任。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受理、审核、专题研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就规划及土地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和认定意见;完善规划、用地和验收相关手续;依据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罚款等相关欠款;对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台账;组织专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住建局负责就工程施工等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和认定意见;收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罚款等相关费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主动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对相关消防、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认定、处罚及追缴相关费用;对纳入处理范围项目的人防工程进行审查、认定,对可以整改完善的负责督促整改,对设计违法违规的进行认定、处罚。
财政局负责设立专门账户对相关价款和费用进行统一管理抓好相关政策性资金返还工作;确保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的日常经费保障。
司法局负责对拟制定出台的解决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行政审批局负责与处理遗留问题相关的审批、确认手续;负责核查、提供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
市场监管局对违法的开发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税务局负责对相关税收进行清缴;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办理购房人完税凭证。
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依法清缴房屋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对违法违规售房行为进行查处;对房产交易遗留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台账;组织专人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积极配合开展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受理群众关于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信访投诉,抓好宣传引导等维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分工协作、齐心协力,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别成立专门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将责任落实到人,担当作为,为民解难,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2-1:
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任务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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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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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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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已经受理了解决遗留问题申请,根据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向你单位下达审核任务:
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
附件2-2:
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意见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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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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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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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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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理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填报单位:
附件2-3:
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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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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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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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本着坚持“民生优先、简化程序”的为民理念,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坚持“三符合、三分开、三同步”的原则,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决定如下:
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
附件3:
中阳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
流程图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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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解决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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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分类 |
资料名称 |
说明 |
必备条件 |
口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申请表;口土地出让合同;口规验实测报告及房屋实测报告; 口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灭失的,需要提供区政府指定申请主体的文件) 口委托资料(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栏目内容为必备要件 |
辅助资料 |
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协议; |
本栏目所列内容为辅助材料,对后续处遗事项的认定、处理、处置有重要的辅助作用,申请人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尽可能的提供。凡能够提供的在对应的口内勾选,并将对应的资料在本表后面备查。 |
口免于处罚的批准文件; 口免于相关配套建设的批准文件; 口免缴相关配套费用的批准文件 口同意边批边建的批准文件 口同意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下办理处遗等相关手续的文件; 口其他需要作出特殊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 |
本栏目内容为补充材料,主要是为了解决处遗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无此需求的可以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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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由此引起的经济及法律问题承担责任。本清单作为申请材料的重要材料之一,必须随同其他资料一起提交。 |